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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十四)——财政等部门法定职责

时间 :2023-09-12 来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外,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的法定职责为:

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

2.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3.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4.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

6.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的法定职责: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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